致1死1伤!浙江慈溪市一鞋料厂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时间:2026-07-01 09:55 浏览量:1
6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慈溪匡堰慈溪市炫逸鞋料厂“5·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5日7时10分许,位于慈溪市匡堰镇宋家漕村大塘西145号的慈溪市炫逸鞋料厂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不包含事故处罚费用)。
经调查认定,慈溪市炫逸鞋料厂“5·5”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忽视安全,在未通知其他同事,也未上锁、挂牌的情况下指挥另一名工人同自己进入有搅拌器的料仓内进行清理作业过程期间,被不知情的仓外作业人员启动料仓搅拌器后导致一死一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2026年5月5日7时左右,慈溪市炫逸鞋料厂员工王某、罗某彬、张某波以及薛某前陆续到厂后王某与薛某前去车间前面收拾塑料碎料。罗某彬与张某波则未与王某同行,直接前往粉碎机区域。
7时06分56秒(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下同)左右,张某波一人在颗粒机料仓上方的检修通道查看设备,7时07分20秒至57秒张某波叫罗某彬爬上颗粒机料仓上部交代其进入料仓进行废铁渣清理,7时08分22秒罗某彬先从料仓南侧顶部检修孔进入料仓,7时08分50秒张某波从料仓北侧顶部检修孔进入料仓,作业前未告诉其他同事,也未在配电箱处上锁、挂牌。
7时10分36秒左右王某走到料仓下东侧配电箱部位打开开关,随后机器开始运转,王某返回投料口处继续整理塑料碎料。
机器运转约10分钟后,投料口废料溢出,薛某前建议王某关掉输送带,随即去找罗某彬、张某波,未在车间和办公室看见罗某彬、张某波。薛某前和王某回到车间,薛某前爬上颗粒机同时王某关闭机器,薛某前发现有人在料仓内被卡住,告诉王某后,王某尝试打电话给曾某鑫(企业负责人)未接通。此时,送货司机詹跃金进入车间卸货,听到情况后立即进行报警,并通知余旭扬、王某勤。
大约7时30分,余旭扬接到电话后赶往现场,此时民警、消防、救护车已到场。余旭扬爬上搅拌机,用吊带将罗某彬从料仓中拉出,此时罗某彬手臂受伤,意识清醒。罗某彬告知里面还有一个人(张某波),余旭扬用手扒开塑料,找到奄奄一息的张某波,同样用吊带将其拉出,随后两人被120送往慈溪市人民医院,张某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查,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当事人张某波忽视安全,在未通知其他同事,也未上锁挂牌的情况下指挥另一名工人罗某彬同自己进入有搅拌器的料仓内进行清理作业过程期间,被不知情的仓外作业人员王某启动料仓搅拌器后导致一死一伤。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设备和相关人员调查取证,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和突发灾害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
事故问责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张某波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通知其他同事,也未上锁挂牌的情况下指挥罗某彬同自己进入可动搅拌器所在的料仓内进行清理作业过程期间,被不知情的现场作业人员王某启动料仓搅拌器后受伤致死,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处理。
炫逸厂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及时发现事故设备内部清理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上锁、挂牌等措施);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塑料搅拌机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对炫逸厂作出处理。
王某在未确认料仓内无人员的情况下,启动料仓搅拌器导致一死一伤,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炫逸厂对王某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