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欺诈!淮安通报一起案件
发布时间:2025-03-11 13:46 浏览量:7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0日晚,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根据通报,2024年1月,刘某至一家具公司经营的店铺挑选家具并添加了工作人员微信。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柜体、柜门使用的板材为万华品牌的禾香板。家具公司实地测量后出具《家装定制整体解决方案》,包括鞋柜、电视柜、衣柜、餐边柜、橱柜等,门板色号为万华秋霜灰/禾香、柜体编号为万华伊顿生活/禾香。刘某再次明确要求板材需为万华品牌,家具公司亦称柜体编号即刘某选择的板材。后刘某向家具公司支付订购款4.1万元,家具公司将上述橱柜等安装完毕。
2024年7月,刘某发现板材并非其指定品牌,询问工作人员被告知都是无醛添加板,用的都是一样的胶,万华品牌的精板没有刘某家柜子的颜色。刘某认为家具公司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订购款4.1万元,并三倍赔偿损失1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费用的三倍。
该案中,刘某购买案涉家居柜,家具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刘某明确表示使用的板材为万华禾香板,出具的家装方案中也载明“万华”字样。刘某明确指定柜体板材品牌,家具公司未经刘某同意将实际使用的板材更换为其他无醛添加板,系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已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构成欺诈,故对刘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订购款4.1万元并赔偿损失12.3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家居柜已经安装使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家具公司赔偿刘某10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