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制售假鞋!泉州洛江法院判了!6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5-03-25 01:36  浏览量:6

随着国潮运动品牌

越来越受大众喜爱

有一部分人

打起了“傍名牌”的主意

偷偷制售假鞋获利

日前

泉州洛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案件回顾】

制假售假从中获利,6人均被公安抓获

2021年9月以来,被告人黄某甲未经361°、鸿星尔克、李宁商标注册人授权,组织工人或委托他人生产假冒前述注册商标的鞋子,并销售给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等人总计5000余双,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潘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购买了总案值7万余元的假冒鸿星尔克、361°品牌鞋子,并加价销售,非法经营数额9万余元。

202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未经361°、李宁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组织被告人赖某某等人生产1万余双假冒361°、李宁品牌的运动鞋,非法经营数额35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还在明知是假鞋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赖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购买了1700余双假冒361°、李宁注册商标的鞋子,提价转卖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22年底以来,被告人黄某乙未经361°、李宁商标注册权人授权,在其加工厂内,帮助被告人陈某甲将假冒的361°、李宁商标贴到9000余双半成品鞋面上非法获利9000元。

2023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乙明知他人生产假鞋,仍向被告人陈某甲、赖某某等人购买了1万余双假冒361°、李宁注册商标的鞋子,并利用其经营的7个淘宝(特价版)店铺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2万余元。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六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6人分别被判刑,并给予相关处罚

洛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赖某某、黄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赖某某、陈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赖某某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乙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认罪认罚情况、退赃表现、犯罪前科及行政处罚劣迹等情节,综合考虑,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相应罚金,没收作案工具,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傍名牌”侵权损害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应依法严惩制假造假源头

李宁、鸿星尔克、361°等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对投入大量时间和财力塑造品牌的企业伤害巨大,对消费者也造成了混淆和误导。

本案中,洛江法院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链条化、产业化特征,审查甄别各环节人员的犯罪行为、参与程度、非法经营数额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严惩制假造假源头,实现“产供销”全链条惩治和罪责刑相适应,强化国潮运动品牌商标权司法保护,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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