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闯入高空狂抛铁条与杂物,法院最终重判
发布时间:2025-12-04 08:00 浏览量:1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因醉酒后从居民楼 31 至 33 楼连续抛掷鞋架、灭火器等多种物品,造成财物损坏及公共安全隐患,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起案件再次警示,高空抛物并非 “小事”,而是触犯法律的严重行为,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清晨醉酒闯祸:电梯乱按楼层后,31-33 楼接连抛物品
2025 年 8 月 3 日上午 9 时许,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的空气还带着清晨的微凉,三栋 1 单元的电梯却突然陷入一阵混乱 —— 浑身酒气的林某踉跄着走进电梯,脸颊通红,眼神涣散,显然处于醉酒状态。他站在电梯按键前,没有按自己要去的楼层,反而伸出微微颤抖的手,从 1 楼开始胡乱按压,指尖划过 20、30、33 等多个楼层键,电梯门随着按键声反复开合,每到一层停留几秒,又在林某的推搡下关闭。
最终,电梯在 31 楼停下,林某扶着电梯壁慢慢走出,脚步虚浮地沿着公共通道行走。通道两侧摆放着业主们临时放置的物品:靠墙角处有两排鞋架,上面整齐码着 20 多只鞋子;窗边放着一袋刚买的泥土,似乎是准备用来种花;还有两辆儿童自行车,车把上还挂着卡通挂件,应该是业主家孩子平时玩耍用的。林某看到这些物品,像是被酒精冲昏了理智,先是弯腰抓起几只鞋子,用力朝着窗外扔去,鞋子在空中划过一道弧线,消失在楼下。
扔完鞋子,他又抱起一个鞋架,双手发力推向窗外,鞋架落地时发出的闷响在楼道里隐约可闻。随后,他又走到 32 楼、33 楼的公共通道,重复着同样的动作:把 1 袋泥土拎到窗边倒下去,褐色的泥土撒得空中都是;捡起 1 根锈迹斑斑的铁条,随手往楼下一丢;甚至将过道消防箱的门拉开,把里面的消防水带、灭火器一一抱出来,顺着窗户往下抛。整个过程中,林某没有丝毫犹豫,也完全没考虑楼下是否有行人或车辆,只顾着发泄般地抛掷物品。
物品坠落致损:阳台、临街皆遭殃,电动车被砸路人慌
林某抛掷的物品,一部分掉落在小区 3 楼的阳台上。3 楼业主陈女士当时正在阳台晾晒衣服,突然听到 “砰” 的一声巨响,一个鞋架砸在阳台护栏上,上面的鞋子散落一地,护栏被砸出一道凹痕。“我当时吓得差点摔在地上,抬头往上看,又有泥土掉下来,洒了我一身。” 陈女士说,她赶紧躲进屋里,从窗户缝隙往外看,发现还有灭火器、铁条等物品不断从高空落下,心里又怕又气。
另一部分物品则掉落在楼下临街商铺前的地面上。商铺老板王先生回忆,当时他正在店门口整理货物,突然看到几只鞋子 “从天而降”,砸在旁边的电动车上。“那辆电动车是顾客停在这儿的,后备箱被鞋子砸得变形,里面的东西都漏出来了。” 王先生说,紧接着又有铁条、灭火器掉下来,路过的行人吓得纷纷往商铺里躲,有人还拿出手机报警,“大家都不敢走,生怕再掉东西下来砸到人。”
一位路过的市民李女士说,她当时正准备去对面的超市买东西,刚走到商铺前,就看到一个灭火器 “哐当” 一声砸在离她不到两米的地方,灭火器外壳裂开,粉末撒了一地。“我吓得心脏都快跳出来了,赶紧往后退,现在想起来还后怕。” 李女士说,要是再往前走一步,后果不堪设想。
民警迅速抓捕:32 楼现场控制,林某如实供述
上午 10 点左右,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的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赶到该小区。民警先是在楼下查看现场情况,确认没有人员受伤后,沿着楼梯往上排查,根据群众提供的 “物品从 31-33 楼抛下” 的线索,重点搜查这三个楼层。
当民警走到 32 楼公共通道时,看到林某正靠在窗边,手里还拿着一个塑料罐,似乎准备继续往下扔。民警立刻上前表明身份,林某看到民警,酒劲似乎清醒了一些,眼神里闪过一丝慌乱,但没有反抗。民警当场将林某控制,随后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 31-33 楼的公共通道内,原本摆放的物品已所剩无几,窗户边还残留着泥土和灭火器粉末,地面上散落着几只没来得及扔的鞋子。
在派出所里,经过酒精检测,林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面对民警的询问,林某逐渐回忆起自己醉酒后的行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他前一天晚上和朋友喝酒到凌晨,第二天早上迷迷糊糊来到小区,因为醉酒失去理智,才在 31-33 楼抛掷物品。“我当时喝多了,什么都没想,现在知道错了,愿意承担责任。” 林某懊悔地说,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判决:构成高空抛物罪,从轻判罚六个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林某在醉酒后,从居民楼 31 至 33 楼连续抛掷 20 只鞋、2 个鞋架、1 袋泥土、1 根铁条、2 辆儿童自行车、4 个塑料罐及消防水带、灭火器等物品,部分物品坠落至 3 楼阳台和临街地面,造成 1 辆电动车后备箱损坏,且对公共道路上不特定人员的出行安全造成威胁,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的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
林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隐瞒任何细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林某高空抛掷的物品中,包含铁条、灭火器等具有一定重量和危险性的物品,且抛掷地点位于居民楼和临街区域,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属于 “情节严重”。同时,考虑到林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决生效后,林某已开始执行刑期。这起案件的宣判,不仅让林某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也给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 —— 高空抛物看似是 “一时糊涂”,实则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