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买鞋,回家发生无责交通事故死亡,在山东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25-12-15 07:12 浏览量:2
下班后买鞋,回家路上发生无责交通事故死亡,在山东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北京工伤律师张稳稳 只做工伤 13366947055
一、基本案情
韩某某生前系山东某某公司职工,某某年4月23日18时30分,韩某某正常下班。下班后其与同事分别骑电动车前往鞋店买鞋未果,又到了鞋城购得一双棕色男士皮鞋,付款后二人离开,共同行至路口分手各自回家。19时30分许,韩某某行至某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无责。
韩某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同意,理由是: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合理时间,合理地点,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问题
韩某某能否认定工伤?
三、回复
韩某某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韩某某下班后绕道买鞋,用时40分钟左右,致其到达回家的必经路线时间晚于平时,应视为下班合理时间和地点,且韩某某在下班之后,绕道买鞋应为日常生活所需,不足以影响其下班回家的行为性质。韩某某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亦无任何证据证实韩某某存有法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韩某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认定为工伤。
四、成功案例
1、2016年7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山东金丝食品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沾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申243号行政裁定书。
备注:本文系北就工伤律师张稳稳第914篇工伤文章。
- 上一篇:这么贴心的弟弟去哪里找?
- 下一篇:被滋养的人都会很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