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市民用旧鞋冒充新鞋退货!被卖家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5-12-24 00:24  浏览量:1

购退货的便捷性,本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 “安全阀”,却被一些人当成了谋取私利的 “后门”。

一双穿了 6 个月断裂的皮鞋,竟被用来两次 “以旧充新” 申请退货,看似精明的操作,最终让当事人王某付出了付款 436 元的法律代价。

12月23日,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推送的这起案例,清晰划出了消费维权与恶意投机的法律边界,也给所有网购者敲响了警钟。

2022 年 7 月,王某花 218 元在淘宝某店铺购入一双皮鞋,穿用 6 个月后鞋底断裂。

在店主拒绝退货后,他没有选择正当维权途径,反而动起了歪脑筋。

2023 年 5 月,王某在该店主经营的另一店铺再次购买同款皮鞋,收货次日便以质量问题申请退货。

他利用淘宝平台先行退款的机制,将穿旧的破皮鞋寄回,结果被店主识破并拒收。

但王某并未就此收手,当年 10 月,他又在第三家关联店铺故技重施,再次用旧鞋换回 218 元退款。

面对店主 436 元的鞋款催收,王某却坚称自己是 “正常退货维权”,还主张平台退款就等同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这场纠纷的核心,绝非简单的退货退款争议,而是围绕三个法律关键点展开的较量。

首先,平台退款≠商品有质量问题。

王某的核心辩解存在明显的认知偏差,网购平台的先行退款机制,本质是为提升消费体验设立的服务流程,并非对商品质量的最终认定。

法院明确指出,这种程序性退款不能替代实体争议中的质量鉴定,更不能成为恶意退货的 “挡箭牌”。

其次,超过 “三包期”,维权无依据。

依据我国鞋类 “三包” 政策,售价 100 元至 300 元的鞋类,质保期为收货之日起 90 天。

王某两次退货时,收到新鞋的时间均已远超 90 天的法定质保范围,即便商品真有质量问题,他也早已丧失了主张退货退款的权利,更别说用旧鞋冒充新鞋退货了。

再者,“以旧充新” 违反诚信原则。

《民法典》明确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需遵循诚信原则,退货退款的前提是 “退回所购商品”,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履行要求。

王某用穿了 6 个月的旧鞋替代新鞋退回,属于典型的 “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也从所谓的 “维权” 彻底变质为 “违约”。

法院的判决思路清晰且严谨:王某与店主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合同解除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 563 条,只有当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消费者才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

但本案中,王某并未证明新鞋存在质量问题,反而以欺诈手段用旧鞋冒充退货,属于恶意行使权利。

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合同仍处于履行状态。

既然王某实际占有了两双新鞋,却通过欺诈手段拿回了货款,店主自然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这也是法院判决王某支付 436 元鞋款的核心依据。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还特别强调,诚信原则是消费维权的 “底线要求”,具体包含三个层面——

一是如实告知信息,不弄虚作假;二是善意行使权利,不损人利己;三是恪守合同约定,不擅自违约。

值得警惕的是,这种 “以旧充新” 的行为绝非 “小事”。

如果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行为人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

实践中,不管是商家 “以旧充新” 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还是消费者恶意退货要承担付款责任,本质都是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一句话快评:

把维权当投机,用旧鞋换新款,看似钻了流程的空子,实则踩了法律的红线,最终只能落得 “聪明反被聪明误” 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