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价潮鞋为诱饵“两头骗”,福清一男子诈骗近40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6-03-02 00:05  浏览量:1

以“低价潮鞋”吸引客人预付款,又以“正价购买、月结支付方式”骗商家供货,这起以“高买低卖”设局,骗取多名买家及合作商家货款的案件,为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敲响了警钟。近日,经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福清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回顾:无履约能力,男子“玩”起“两头欺瞒”

2025年5月,因个人经济紧张,王某动起了歪心思,他利用自己之前在某热门潮鞋品牌门店当店长的经历,展开一场“两头欺瞒”的骗局,即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吸引买家下单并预收全额货款,随后利用预收款,以正常价格向其他供应商或者之前工作过的门店以月结方式购买部分鞋子交付给买家,制造其确有供货能力的假象。

经营某电商平台潮鞋店的余某等人,自2025年6月开始找王某下单进货。刚开始,余某等买家下单十几双的时候,王某都有正常交付。王某也获得买家更多的信任,在王某的推销下,余某最多的一次下单了300多双。

但实际上,王某自身已处于经济紧张状态,根本无履约能力,其一边利用门店交付货品和收取货款的时间差骗取门店货品交付给部分买家,一边通过后期买家的货款来填补向前期买家交货的差价及个人开销。

持续性地“高买低卖”意味着每一笔交易都产生亏损,没有任何正当的利润来源来覆盖成本,崩盘是必然的结果。随着资金窟窿越来越大,王某无法全部交付商品,也不再支付月结门店的货款。截至案发,王某以此方式共骗取余某等多名买家及门店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检方公诉:涉案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此,检察官认为,王某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低价诱饵骗取买家订立合同并支付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后续货款填补前期亏空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破坏了市场交易中赖以存在的诚信基础,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涉案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查期间,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王某在认识到自身行为严重性后,表示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在案件提起公诉前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最大程度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福清市检察院对王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福清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提醒:警惕低价陷阱,守住交易底线

本案中,王某的骗局之所以能一时得逞,正是利用了人们追求“高性价比”的心理和商家的信任。检察官在此提醒:

警惕异常“低价”陷阱。对于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和商家都应保持理性,审慎考察对方资质、货源及经营模式,切勿因小失大。

规范交易流程。尽量采取货到付款或通过有保障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避免一次性预付大额货款。对于合作方提出的“月结”“赊销”等信用交易方式,应建立严格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

增强法律意识。经营活动中,如发现对方有“高买低卖”“拆东补西”等不合商业逻辑的行为,应提高警惕,注意固定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可能被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违法犯罪必究。任何试图以虚假交易、合同诈骗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诚信经营才是立足之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编辑:周德庆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