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终审改判:多威5件鞋类外观设计专利因攀附彪马被宣无效

发布时间:2026-03-04 17:06  浏览量: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

彪马欧洲

公司与

昆山多威

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了具有终局意义的二审判决。这场商标与专利权利冲突,最终以最高法认定多威体育的5件鞋类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而告终。

彪马logo

本案起源于国际运动品牌彪马与中国本土老牌鞋企多威体育之间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2008年,彪马曾针对多威体育所持有“61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2022年前后,彪马转而

针对多威的7件鞋类外观设计专利

集中提起无效宣告,主张其鞋帮侧面条纹图案与彪马已注册并长期使用的“跑道形”图形商标构成权利冲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前序程序中,法院指出,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是否冲突,应聚焦于标识的商标性使用、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以及权利人是否履行了规范使用商标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法院直接

否定了多威关于“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

多威logo

判决书指出,在运动鞋鞋帮侧面使用图形标识以区分商品来源,属于行业通行做法。多威在涉案专利中将图案在鞋身大面积突出使用,并在多件专利中

重复采用

,足以认定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

主观意图

,属于商标性使用。彪马的“跑道形”商标已持续使用超过六十年,在运动鞋领域通过长期宣传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经比对,涉案专利图案与彪马商标均为三股弧形跑道线条,整体构图和视觉效果

高度近似

,细微差异不足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最高法进一步指出,多威虽然合法持有612号商标,但其在专利中实际使用的图案,刻意改变了该自有商标区别于彪马商标的关键设计特征,其形态反而更贴近彪马商标。这实质上是

通过变形设计

不正当地攀附了他人在先积累的知名商誉

,违背了商标权人应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改判多威体育的5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