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鞋穿了4天鞋底断裂 消费者维权索要交通费被拒

发布时间:2026-03-18 10:01  浏览量:1

水母网3月18日讯

(YMG全媒体记者 何晓波)日前,“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接到莱山区居民于女士反映,称她年前在振华商厦迎春大街店购买了一双沙驰品牌运动鞋,仅穿4天鞋底就断裂了。随后,于女士与该品牌售卖专柜在维权交涉时出现分歧,至今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月25日,于女士来到莱山区的振华商厦迎春大街店,在沙驰运动鞋专柜选购了一双399元的鞋子,准备过年时穿。2月17日,于女士穿上新鞋到威海走亲戚,2月20日早晨亲戚发现她脚上新鞋的鞋底断裂了。大过年的,这让于女士非常尴尬。

2月21日,于女士返回烟台后到沙驰运动鞋专柜与服务员沟通协商解决,向对方提出换同款鞋并赔付因此产生的交通费。服务员以厂家没有货为由拒绝,同时建议于女士另选其他款式,找补差价即可。最后,于女士选中了一款售价为799元的沙驰运动鞋,折扣后为700元,其补交了301元。而于女士要求沙驰专柜赔付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被服务员拒绝,称“这不在商品‘三包’范围内”,无法满足于女士的要求。

于女士说,这双知名品牌的运动鞋穿了4天就出现鞋底断裂现象,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专柜和品牌方应该承担由此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月26日,记者联系振华商厦迎春大街店沙驰专柜,服务员承认了此事,称沙驰运动鞋属于中高端价位,于女士买的鞋子是他们年前处理的旧款断码鞋,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是“鞋子存放久了”。对于于女士提出要“解决交通费”的问题,该服务员说:“换鞋时的折扣价,应该考虑到这点了。”

对此,烟台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智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

简言之,振华商厦迎春大街店沙驰专卖店在提供商品过程中,销售的运动鞋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构成销售欺诈。于女士可主张沙驰专卖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要求退还消费金额,赔偿消费金额的3倍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