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洞鞋CROCS输了:知名品牌,不等于知名装潢

发布时间:2026-06-09 20:17  浏览量:1

一双鞋的形状,能不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这个问题,在 Crocs 洞洞鞋与 hotwind 热风洞洞鞋纠纷中,被江苏高院重新推到台前。

一审法院曾经支持 Crocs 一方的主要主张,认为其主张的洞洞鞋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商品构成仿冒,并判令停止侵权、赔偿 250 万元。到了二审,江苏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 Crocs 一方全部诉讼请求。

从结果看,这是一次大反转;从规则看,它不是简单否定“商品外观可以保护”,而是在提醒所有品牌方:当一个产品外观已经深度嵌入功能、流行趋势和品类认知时,想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它保护起来,不能只证明“品牌很有名”,还必须证明“这个具体外观已经被消费者当作来源识别标识”。

一、案件的真正焦点:不是Crocs有无知名度,而是“五款鞋型装潢”有没有识别性

本案案由是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

Crocs 一方主张保护的并非单纯文字商标或 logo,而是五款洞洞鞋共同呈现的鞋类造型装潢,主要包括:鞋头宽大并作圆弧处理、鞋面均匀分布圆形孔洞、鞋后端配有可前后移动的活动绑带且连接处有圆形纽扣。

一审法院认为,Crocs 洞洞鞋长期销售宣传,相关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被诉热风洞洞鞋具有上述共同特征,足以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的关键转折在于,江苏高院把问题拆得更细:Crocs 品牌知名,并不当然等于其所主张的五款鞋型共同造型具有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权益;洞洞鞋这个品类为消费者所熟悉,也不当然等于消费者会把“宽鞋头、圆孔洞、活动绑带”这一组形态稳定对应到 Crocs 的商品来源。

这一区分非常重要。

在商品形状类装潢案件中,权利人最容易把三个层次混在一起:品牌知名度、产品品类知名度、具体外观识别性。二审判决恰恰要求三者不能互相替代。

二、江苏高院提出的四道门槛

江苏高院在判决中概括了商品本身形状造型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般条件:

第一,商品形状造型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该形状造型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第三,该形状造型不属于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第四,他人使用该形状造型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这四个条件里,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项和第三项。

过去很多装潢案件容易把“知名度”放在中心位置:销量大、宣传多、媒体报道多,就倾向于认为具有一定影响。但对商品形状而言,仅有影响力还不够。法院更关心的是,这个形状是否已经脱离单纯产品设计、品类款式或功能结构,进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层面。

换句话说,商品形状要从“好看”“好用”“流行”走到“我一看就知道来自某个经营者”,中间隔着一道证明鸿沟。

三、Crocs为什么输了:证据没有落到“具体装潢”

二审判决对 Crocs 一方证据的审查,给品牌外观保护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反面清单。

1. 品牌收入不能替代具体鞋型销售

Crocs 一方提交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门店资料、经销协议、平台排名等证据,试图证明其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

但江苏高院认为,这些证据更多反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CROCS 品牌经营状况或门店分布,不能直接证明“使用涉案五款洞洞鞋装潢的商品”的销售情况。尤其是单方出具的涉案鞋款上市时间和销售金额声明,在没有相应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没有被法院确认。

这说明,商品装潢案件中的销售证据必须尽量做到“装潢指向化”:不是企业卖了多少,也不是品牌卖了多少,而是这一个或这一组被主张保护的外观形态卖了多少、卖到哪里、卖给谁、持续多久。

2. 品牌宣传不能替代装潢宣传

法院还区分了 CROCS 品牌宣传与涉案装潢宣传。判决注意到,很多宣传材料并非针对涉案五款鞋型装潢;部分文章虽然提到 CROCS,但以文字为主,或展示的鞋款造型与本案主张保护的五款造型并不一致。

这对品牌方很有启发:如果未来要主张商品形状装潢,广告投放、宣传物料、社媒种草、明星代言、线下陈列,最好能够留下清晰的“外观识别”证据,而不是仅保留品牌 logo、品牌故事和销售页面。

3. 自己的功能性叙事,可能反过来削弱装潢保护

本案还有一个颇具戏剧性的点:Crocs 相关宣传中曾介绍,经典鞋款的孔洞可以减轻重量、增加透气,鞋跟绑带可以固定。

这些本来是产品卖点,却在二审中成为法院考量功能性的重要材料。江苏高院据此认为,Crocs 一方自身也认可其请求保护的装潢具有一定技术效果。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功能就绝对不能保护,但它提醒品牌方:当主张商品形状装潢时,既要证明其具有来源识别功能,也要处理好“功能性卖点”与“识别性装潢”之间的关系。不能在市场端反复强调“这个形状好用”,到了诉讼端又完全把它说成“这个形状只用于识别来源”。

4. 维权记录也要看时间和对象

Crocs 一方还提交了行政处罚、平台投诉、海关保护、工商公安查处、境外诉讼等维权材料。

江苏高院并没有否认这些材料的存在,但认为与装潢类保护直接相关的案件数量有限,且部分投诉维权发生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之后,部分主要针对商标侵权而非商品装潢。换言之,维权活跃不能当然证明涉案装潢在侵权发生时已经具有稳定识别性。

时间点在这里非常关键。法院要求权利人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即本案中的 2021 年 4 月,已经具备相应的市场影响和来源识别基础。事后的爆红、补强、联名、投诉和维权,都不能简单倒推此前已经形成装潢权益。

四、这不是“洞洞鞋不能保护”,而是“不能用品牌声量替代装潢证明”

这份判决容易被误读为:商品形状很难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更准确的理解应当是:商品形状当然可能构成装潢,但保护门槛比文字、图案、包装色彩组合更高,尤其要警惕对功能性设计、品类通用设计和公有领域元素的过度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的是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而不是给所有流行商品形态提供一层没有期限的“准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一个外观同时承载功能、审美和品类流行元素,权利人就必须把可保护的识别性部分讲清楚、证明清楚。

本案中,江苏高院并没有否认 CROCS 品牌在市场中的存在感,也没有否认洞洞鞋作为品类的认知度。法院真正否定的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五款鞋型共同造型,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经与 Crocs 建立稳定的来源对应关系。

这句话对实务最重要。

五、给品牌方的三个提示

第一,尽早建立“外观识别型”证据体系。

如果一个品牌希望未来以商品装潢主张权利,就不能只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应当同步积累具体产品外观的上市时间、销售数据、广告投放、社媒传播、消费者评论、媒体报道、线下陈列、平台页面、获奖记录、市场调查等证据。

第二,区分“品牌知名”与“装潢知名”。

诉讼中应尽量避免泛泛说品牌影响力,而要回答一个更窄的问题:消费者看到这个具体外观,是否会想到该品牌?如果答案需要依靠 logo、吊牌、店铺名称或广告语才能成立,那么装潢本身的识别性就可能不足。

第三,谨慎处理功能性表达。

对鞋服、箱包、家居、电子产品等行业而言,很多外观设计本身就和功能体验高度绑定。权利人在宣传中可以强调产品性能,但如果未来计划主张装潢保护,就要提前区分哪些设计是功能所需,哪些设计是可替代的、任意的、具有识别作用的商业外观。

六、给被诉方的三个抗辩方向

本案也为被诉方提供了清晰抗辩路径。

第一,要求权利人把保护对象具体化。不能让对方用一个抽象的品类形态,覆盖整个市场中大量常见设计。

第二,切断品牌知名度和装潢识别性的直接等号。可以重点审查对方证据是否真正指向被主张保护的具体外观。

第三,从功能性、通用化、在先使用、第三方广泛使用、消费者认知等角度,证明该形状属于市场可自由使用的设计资源,或者至少不具有稳定来源识别功能。

知产力判断

Crocs 洞洞鞋案的二审判决,是一份值得品牌方认真阅读的判决。

它不是对商品外观保护的后退,而是对保护逻辑的校准: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护商品装潢,但保护的不是“我很有名”,也不是“我的产品很流行”,而是“这个具体商业外观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来源识别意义”。

对成熟品牌而言,这意味着一项更细的证据工程:把品牌、产品、外观、消费者认知和侵权时间点连接起来。

对市场竞争者而言,这也意味着一个更清晰的边界:可以参与流行品类竞争,但不能搭便车;可以使用公有设计元素,但不能制造来源混淆。

真正的难题不在于洞洞鞋有没有“脸”,而在于这张“脸”在消费者眼中,究竟是不是已经属于某一个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