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地铁时违反“先下后上”规则,发生碰撞摔伤,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25-03-24 14:06 浏览量:6
地铁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重要的公共交通,地铁有着非常大的客流量,在这样的大客流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和意外事故:如果乘客违反“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导致发生碰撞摔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某日上午,李某在地铁某站上车时,与正在下车的张某所推行的电动滑板车发生碰撞,摔倒在车厢内。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其左股骨颈骨折。随后,李某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事发时,其虽然推着电动滑板车准备下车,原告的摔倒是其急于抢座,随着人流跑上车摔倒所致。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了原告提供的地铁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地铁车厢门开启后,在站台等候的乘客开始挤入车厢,原告在上车时与正在下车的被告的电动滑板车发生了碰撞,原告摔倒在车厢内。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推行未折叠的电动滑板车与原告发生了碰撞,其与原告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规定,乘客所携带的物品不得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在进站、乘车过程中也禁止使用平衡车、滑板、踏板车、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本案中,被告在人流密集的地铁车站、车厢内推行未折叠的电动滑板车,与原告发生碰撞并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对此负有一定过错。而原告违反“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缺乏安全意识,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确认原告自负7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李斌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一、乘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广大乘客要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安全意识,乘坐地铁时,无论是在车站候车区,还是地铁车厢内,乘客都应始终保持谨慎注意义务,注意脚下安全,看管好随身物品,以免发生摩擦纠纷。
本案中,原告在上车过程中未遵守“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在被告正在下车的过程中冲抢车门,且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脚下,缺乏安全意识,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在下车过程中,未妥善安置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导致原告被绊倒受伤,亦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二、乘客应自觉遵守地铁“先下后上”乘车规则保障出行安全,构建和谐有序的出行氛围,需要地铁运营者与乘客的共同努力。广大乘客应主动遵守乘车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秩序。上海地铁日均客流量破千万,“先下后上”作为《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的规则之一,是维系交通秩序的重要基石。提倡“先下后上,排队候车”,不仅是一种文明规范,更是避免乘客对冲、提升地铁运行安全与效率的法门。广大乘客应主动遵守乘车规则,不争不抢,有序上下车。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有序排队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倚靠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八、乘客所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2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使用平衡车、滑板、踏板车、溜冰鞋等助力代步工具(残疾人轮椅车、儿童推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