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密关系不是盗窃罪的“免罪金牌”

发布时间:2026-03-09 17:50  浏览量:1

“警察同志,我家遭入户盗窃了,家里金首饰和1000余元现金被人盗走了”。

2024年9月,达茂联合旗公安局民警接到辖区内甲报警,称有一陌生男子进入她家将其放在家中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

经达茂联合旗公安局侦查,发现这起盗窃案的始作俑者为甲女儿的男朋友乙。据乙交代,乙趁甲等人都不在家,利用对甲居住环境的熟悉,在被害人家门口鞋盒内拿走备用钥匙,私自开门入户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经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乙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提示

1.情侣关系不是违法“挡箭牌”

无论双方是恋人、朋友还是亲属,只要未经同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即可能构成盗窃犯罪。关系亲密,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2.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大小均入刑

法律明确规定,入户盗窃没有数额起点,只要实施入户盗窃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涉案金额虽不高,但已构成犯罪。

3.安全意识不能因“熟人”放松

将钥匙放在门口鞋盒、地垫、花盆等位置,看似方便,实则极易被熟人利用,成为入户盗窃的“突破口”。

近年来,在恋爱关系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尤其以在关系存续期间擅自窃取对方财物的盗窃类案件较为突出。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1.备用钥匙妥善保管,不随意放置在门外显眼位置。

2.家中不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做好安全防护。

3.恋爱交友保持理性,守住财产安全与法律底线。

4.遭遇盗窃及时报警,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

法条链接:《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