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上当事人的鞋子走两步”

发布时间:2026-07-12 12:12  浏览量:1

寻常的工作日,收到一件小案。案情简单,标的不大。天某公司从丰某公司处承做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生漏水,李某某自称受天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的指派完成了维修,工钱却迟迟没有拿到。

李某某提交的证据单薄且零散:丰某公司通知天某公司从工程款中扣减漏水维修费的《扣款函》,以及张某某出具给李某某的《结算单》。两份证据没有天某公司的印章,只有潦草的“张某某”签名。

原审论断并无瑕疵。天某公司和丰某公司均称不知张某某为何人,且矢口否认李某某进行漏水维修,李某某也没举出可以表明施工身份的证据。从起诉条件来看,李某某作为原告,无法证明自己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但我心里仍不免生出疑惑。通常来说,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倘若并未实际付出劳动,又怎会花费时间、精力和微薄的财力,固执地走完一审、二审再到申请再审?

本案既涉及申请再审,又涉及该申请的立案审查环节,原则上书面审理即可。但我很快安排了第一次询问。李某某不安地坐在当事人席上,对法庭的问话听得很认真,回答却稍显底气不足。

“你和张某某是怎么认识的?”

“他打电话找我的,说有个活给我做。”

“天某公司和你签过合同,或给你发过通知吗?”

“没有……张某某说先干活,后来他出了《结算单》,我以为也一样。”

“现在还能联系上张某某吗?”

他垂头:“早就找不着人了。”

天某公司的代理人从容不迫:“张某某不是我公司员工,项目经理另有其人。”他显然是有备而来,提交的任职文件清晰完整,盖着鲜红的公章。丰某公司的代理员工则显得模棱两可:“我们不认识张某某,只是在工地见过李某某,他来做什么,谁安排的,我们不清楚。”

李某某的确去过工地。证据就像散落的拼图,只能拼上零星几块,但已隐约现出轮廓的一角。如果说起初只是些许的薄弱心证,此刻内心的天平已有所倾斜,这不是出于对弱势一方的同情,而是基于合理的怀疑。然而,没有证据进一步证明李某某到工地是为了补漏维修,也找不到张某某与天某公司之间的关联,庭审还是陷入了僵局。我挂念着堆积如山的案件和明天就要上报的工作材料,一边盘算着晚上又该加班到几点,一边犹豫着今天的问话是否作罢。理智提醒我:程序已履行,当事人举证不能,就此驳回也无不当,效率也是现代司法不可或缺的价值。

尚在迟疑中,我撞上了李某某的目光。他望着我,像是溺水之人望着茫茫大海的唯一浮木。感受到这份焦灼交织着期盼,我愈发难以下定就此结案的决心。如果他真的风吹日晒的干完了活,却因不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最后空手而归,即使本案审理程序合法,也难言实质公平正义。当形式逻辑与生活常理产生明显落差时,法官有责任多走一步,探寻真相。

我决定再问几句。重新翻了一遍《扣款函》和《结算单》,渐渐有了思路。我正了正法袍,看向庭上三方:“你们对同一件事的说法完全相反,说明必定有一方甚至两方没有如实陈述。”停顿一下再问:“你们是否清楚在法庭上具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隐瞒、歪曲事实的法律后果?”李某某突然站起来指着两人:“就是他们在说谎!”天某公司的代理人面色如常,丰某公司的代理员工却局促地欠了欠身。突破口正是态度暧昧的丰某公司,我令其向法庭据实说明《扣款函》的回复情况。对方踟蹰片刻,表示需要回去查一查。

一周后,转机出现了。丰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天某公司对《扣款函》的《回函》。同样只有张某某签名而没有公章,但明确记载着天某公司承认工程存在漏水问题,并表示已派人处理。《扣款函》与《回函》首尾呼应,张某某代表天某公司处理售后事宜的身份已清晰可见。

很快又安排了第二次询问。天某公司依然坚持“没有公章就不算数”的抗辩,我当即要求丰某公司向法庭说明双方如何互送函件。真相随之浮出水面:数年来,丰某公司发给天某公司的日常函件,均由张某某在工地现场接收并签署回复。案件最终被指令受理,法院经实体审判,支持了李某某对天某公司的全部诉请。

这件小案让我深思良久。法律的刚性需要制度的韧性来平衡。当诉讼能力严重失调时,通过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细致的法庭调查来弥合差距,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每个走进法庭的当事人,带走的不仅是一纸文书,还有对法治的信念。这份信念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来滋养。

“如我在诉”亦非要求法官抛弃中立滥施援手,而是在理性之余,也要对案件中那些活生生的“人”保持敏锐的感知能力。法官应该关注那些真实的人间难处,在每一起案件中俯身倾听,甚至“穿上当事人的鞋子走两步”,体会他们如何步履蹒跚。

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司法裁判契合普通人最朴素的正义观,这或许就是“如我在诉”在这件小案中最深刻的诠释。

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

宿薇(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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